关于印发《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室)、中心、云浮校区、江门校区: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

                                                                                2024年5月8日

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激励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每学年 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分配名额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配数为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任命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学生资助、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认定和初评工作。班级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认定及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国家奖学金评审使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至各院(系)宣传、落实,并组织学生申报

二)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的资格进行认定、评议和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后上报各院(系)。

(四)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院(系)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院(系)递交的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上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六)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民主评议确定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和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通过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成绩表现主要依据综合排名,没有综合排名的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并突出技能导向。

1.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各院(系)应当优先推荐在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2.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突出表现,在区县)级及以上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省级遴选及以上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参加上述展演(比赛)的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学校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十二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