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立技师助〔2023〕3号

各二级学院、处(室)、中心、江门校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

                                                                                                                2023811日

 

 

 

 

 

 

 

 

 

 

 

 

 

 

 

附件:

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籍在校学生

 第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十 学校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和职责如下:

  (一)设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校长为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学生工作、财务、教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

  (二)设立学校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小组由班主任、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各二级学院每个年级至少推荐1名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各二级学院每个年级至少推荐1名学生代表)组成,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及其家长应回避。认定工作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职责包括:(1制定工作实施办法。(2组织认定。组织二级学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3认定复核。依据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二级学院;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4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5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6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三)成立院(系)认定工作小组。院(系)领导为组长,由学管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院(系)制定。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院(系)范围内公示。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职责包括:(1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2开展认定。开展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院(系)内交叉审核。

(四)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班级制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困难程度划分等级。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十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政策宣传材料,提前告知学生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介绍》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申请学生资助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新学年开始后,学校通过组织资助申报专题培训、召开资助申报主题班会、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组织申请认定工作。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表2)。

   (三)认定。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初步认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困难程度划分等级,在本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依照职权对各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初步认定结果在院(系)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工作组组织院(系)之间交叉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学校平均值30%以上的班级或年级进行重点核查确定并汇总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初步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困难程度划分等级。4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初步名单。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级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学校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院(系)、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困难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如老师、学生或监护人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老师、学生或监护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请复议。上级行政部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老师、学生或监护人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各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效期为一学年,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数据进行微调。《申请表》和《分析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 学校认定工作部门及各院(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档、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认定工作部门及各院(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学校将有权追回资助资金,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 如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 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三 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