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

()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 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

()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 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三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 科目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 )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本规定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