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关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发放对象是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学生,其分配名额以人社厅分配数为准。
2.符合以下基本申请条件者,可申报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无故意拖欠学费,无违纪行为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6)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 5%),没有挂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没有挂科,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3.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6000元。
第三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原则:
1.评审机构: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开展国家奖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认定和初评工作,并将认定小组报学生处备案。班级成立班助学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认定及民主评议工作。
2.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审原则。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分配名额。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生处根据省人社厅下达额度,给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2.学生书面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班助学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3.班助学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同学的资格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后上报二级学院。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根据名额进行筛选,并把筛选出来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处。
5.学生处对二级学院递交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上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6.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二级学院提出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对不遵守诚信者、不遵守法律法规者,学校将有权追回奖助学金,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受奖励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于2019年10月起施行。
更新时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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